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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社会化养老工作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  字号:【

       近两年,我区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了我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内蒙古社工协会紧紧围绕民政中心任务,把社会养老工作当作重点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3年上半年,为了认真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推进社会化养老事业的要求,摸清我区养老工作发展状况,对全区社会养老工作进入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向厅里提交了关于我区社会养老工作专题调查报告。社工协会先后三次组织有关人员到部分省市的公办、民办等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进行参观学习,详细了解兄弟省区有关社会养老政策的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以及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情况,每次考察学习结束后,都向民政厅提交了报告和建议。为了有利于团结协调全区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推广先进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维护社会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推进我区社会化养老工作规范化、行业化、专业化发展,2014年社工协会成立了社会化养老工作委员会,现在有近50%的民办养老机构成为了会员,较好地发挥了政府部门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社会化养老委员会成立后,组织开展了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提高了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持证上岗率;组织30名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到台湾考察,学习台湾地区先进的养老工作经验;在鄂尔多斯市召开了医养结合现场经验交流会,向全区推广了中华情医养院等单位的先进经验,创新养老模式,推进医疗、康复、保健、娱乐于服务一体的养老事业发展;还深入到部分盟市、旗县的养老机构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养老机构和收养人员的意见,向民政厅和老龄办提交了《我区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在民政厅的大力支持帮助下,2015年编印了《社会化养老工作文件选编》,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养老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收集整理,汇编成册下发到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为学习贯彻上级的养老政策、依规发展养老事业提供了方便。尽管我区社会化养老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我们的调查了解,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现将主要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社会化养老工作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融资困难。在人口老龄化和国家发展养老产业利好政策的影响下,一些民营企业利用过去的积累资金和一部分银行贷款,转型创办社会养老机构,由于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而无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但民办养老机构的非企业性质造成其无法为投资者分红,也无法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指定的为养老机构开展低息贷款的金融机构,由于国开行只给规模大的养老机构发放贷款,我区多数为中小型养老机构,因此也无法解决贷款问题。


        2、养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务院(国发[2013]35号)和自治区政府(内政发[2014]57号)文件下发后,对全区养老事业发展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部分盟市、旗县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各地财力困难加上重视程度不够,这些优惠扶持政策仍存在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大的问题。比如建设补贴费基本没有落实,床位补贴也只仅限于自治区财政补贴的100元标准,土地划拨和银行贷款等政策更无从谈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民办养老事业的发展。


        3、养老护理员队伍发展滞后。据统计,全区现有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2000多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也就500多人,养老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人才缺乏。根据老龄人口和养老机构发展情况预测,未来几年,全区公办民办专业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大约需要50万人,缺口巨大。此外,由于养老护理员待遇较低,职业名望不高,缺乏归属感,人员流动性大,队伍极不稳定。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或城市周边经济较落后地区,多为40岁以上、60岁以下下岗或进城务工人员。这部分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大多没有上岗证,也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普遍存在着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年轻人少、新进人少、流动性大的状况,影响了社会养老事业的稳定发展。


        4、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近300家民办养老机构,基本上是东部盟市的多,西部盟市的少;盟市所在地周边多,旗县的少;规模大、档次高的少,规模小、条件差的多。由于条件差、护理员少,多数养老机构只能收养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把急需护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拒之门外,违背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初衷,同时也造成了床位利用率低的问题,据了解,全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普遍在50%左右。由于对民办养老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行业化、专业化的程度不高,存在着为争夺老年人入住的市场,互相压价,不良竞争,影响了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养老机构的信誉。


        5、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起步较晚、发展慢。据调查,老年人慢性病发病率高达50%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比例逐步提高,不但给老年人带来痛苦,也给家庭子女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为了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许多省市的养老机构和卫生医疗部门合作,创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走医养结合的路子,较好地解决了那些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和康复治疗问题。由于我区在推动医养结合方面的力度不够,卫生部门没有与民政部门协调开展医养结合的工作,我区只有极少数民办养老机构自己想办法创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缺少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养老和医疗康复分离,患老年病的多数老人只能居家由子女或雇人照顾,失能半失能老人因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康复治疗,只能在家带病维持生活。


二、对推动我区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大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4]57号文件的督查力度。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是指导我区养老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对今后一个阶段发展养老产业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尤其是规定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如果这个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我区的各项养老事业就会有较快地进步和发展。建议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地贯彻国务院35号和自治区57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使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执行好、落实好。


        2、加强养老机构队伍建设和护理员培训力度。充分认识我区养老机构队伍建设和护理员培训的差距,在提高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要加大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建议主动协调人社厅,将养老机构护理员纳入自治区劳动人才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在职护理员进行培训,提高护理工作水平和持证上岗率。另外,民政厅每年可安排一部分福彩公益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用于养老机构培训,不给受训单位和个人增加负担,提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实行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制,对护理员开展职级评定,稳定护理员队伍,不断扩大养老行业的劳动就业,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把我区的养老产业做强做大。


        3、做好对养老机构的资金扶持工作。建议协调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及金融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将示范性的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计划范围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财政部门应按国家要求,尽快建立对养老服务业贷款投入风险补偿基金,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向政府提出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适当减免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融资难、负担重的问题,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4、大力支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发展。医养结合顺应了养老事业发展的要求,是提高机构养老服务水平的大势所趋。要积极推广学习区内外医养结合的经验,尤其是学习鄂尔多斯市中华情医养院的成功做法,走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医养结合新路子。建议协调自治区卫计委,制定出台扶持医养结合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康复医院,把基层的闲置卫生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护理康复、快速转诊”等业务合作机制,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医保卡结算,在资金和技术上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给予支持等,真正把老年人的养老、康复、医疗、娱乐、生活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机构养老的支撑作用。


        5、加大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民办养老机构在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擅自接收老年人,违规经营;有些养老机构降低服务质量,压价争夺老年人,无序竞争;有些养老机构条件简陋,不符合消防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等。民政部门尤其是旗县民政局一定要加强监管力度,取缔无照经营的养老场所,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杜绝发生任何隐患问题,同时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使老年人真正享受健康、快乐、平安、幸福的生活。


此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内蒙古社会工作协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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