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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社会养老工作发展情况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  字号:【

       近两年,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和老年事业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下发后,全区上下积极努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制定政策和资金保障等有力措施,推动了我区养老服务事业较快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配合民政厅、老龄委做好养老服务工作,自治区社会工作协会成立了社会化养老工作委员会,通过社会组织的形式把全区民办养老机构团结起来,今年并且以养老工作为重点,组织人员深入到部分盟市、旗县对养老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对我区社会养老工作发展有个基本的了解,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1、发展社会养老事业有了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深入快速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社会力量成为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一是形成了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企业、社区、民营经济、慈善组织等都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二是养老服务业经费的来源渠道多元化,包括政府投资、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民间投资、合资兴办等。三是养老服务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包括高档营利型、微利服务型、公益免费型等多种形式。政策的实施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激发了社会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热情,催生了新的养老服务业,使我区社会养老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2、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从去年开始,各级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自治区各盟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将总额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金融机构增加了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都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三无”人员的供养经费,也都由当地财政直接负担。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了地方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和院民生活等各方面,各级财政都给以保障和支持,推动了全区农村互助幸福院上规模、上档次、快发展。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的运营补贴按时发放到位,激发了民办养老机构创办的积极性。为实现在城镇社区普遍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目标,通过各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支持,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一批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兴办起来。


       3、享受了优惠的税费政策。多数盟市、旗县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安装费,有的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盟市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4、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强。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尤其是把社会养老服务作为重中之重。为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多数市区都建立了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出资购买网络信息服务,建立“12349”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家政卫生、日常维护等方便快捷服务,提高了整体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地对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服务机构,都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部门对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重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也加大了资金扶持力度。对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治区财政依据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已建成数量、规模、服务功能和受益人数等,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了资助。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规划之中。


       5、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倡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到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从“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逐步转变为“以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为主体,政府在开办、发展、经营、管理养老服务业中的主导地位,逐渐让位于社会力量。政府在养老服务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将公建的养老机构逐步走向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社会经营的路子。同时更多地吸收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业之中。近几年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迅速,目前已达到300余家,有的规模、标准已超过公办养老机构,在社会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积极推动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的准入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兴办养老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部门联合开办养老机构,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提高养老护理水平。同时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组织义工、志愿者和社会爱心的人士开展进社区、进老年公寓活动,形成了全社会关注、支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贯彻落实“内政发[2014]57号”文件方面还有较大差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是推动我区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对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做了明确详细规定,虽然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但在具体落实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一是补贴政策不到位。除了自治区财政每月给予100元的床位补贴以外,各盟市、旗县基本没有实行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修缮补贴和维修补贴,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也没有落实。二是没有将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还不能够使用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或依法利用农村牧区的集体所有土地,存在着征地难、发展难的问题。二是投融资渠道不畅。财政安排的资金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主要是为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对民办养老机构没有实行资金支持和有效的信贷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


        2、养老机构之间存在不平等竞争。公办养老机构在土地、资金和财税政策方面享受很多优惠,而且机构多,服务类型多,绝对处于主导地位,民办养老机构类别单一,服务水平较低,与公办养老机构之间没有平等竞争的条件和能力,不利于社会力量发展为养老市场的主体。同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严格界定服务对象,以其硬件设施好、收费低、服务水平高的优势,入住率普遍高于民办养老机构,甚至出现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的情况,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床位空置率较高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看,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大多数是收入来源较高的退休干部,一些收入低的退休职工或无工资收入的人员多住在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由于缺少行业自律,没有统一的收养规定和标准,为了竞争入住人员,他们竞相压价、互挖人才、降低标准,影响了社会养老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3、民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能力较弱。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存在先天劣势,如公办养老机构可无偿得到划拨的土地,民办养老机构则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或购置、租赁房屋;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人员和运行经费由财政保障,而民办养老机构则有自己负担。有的地方土地、税收和财政支持的政策并不能落实到位,使一些民营养老机构举步为艰。从调研情况看,新建成和租用房屋的民办养老机构,一般要在入住率达到60%以上,运营3-5年以后才能实现微利。


       4、居家养老服务还需大力发展。从我区实际情况看,多数城镇社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缺乏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老人活动设施、住宅环境和网络服务平台,远远不能满足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服务需求底数不清,多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服务缺少针对性。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单一,侧重于一般的家政服务,缺乏为老年人助餐、助医、助困、助急、助乐等服务内容,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对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也缺少长效的经费保障,为社区老年人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政策还没有实施。


        5、社会养老服务专业素质低,人员严重不足。全区现有老机构护理人员不足2000人,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不到四分之一,大多数护工是进城务工人员或“40、50”人员,他们文化程度低,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由于工作艰苦,收入待遇低,职业名望不高,归属感不强,人员流动性也较大,成了制约养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志愿者和义工队伍的总量不足,真正参与到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人员较少。多数民办养老机构规模较小,属于小型化、家庭化的养老模式,服务和管理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较低。


三、几点建议


        1、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解决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应该依靠政府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从政府层面上:一要准确界定自己的职责,主要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顶层设计、制定规划和标准的工作。如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服务标准、养老护理人员标准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等。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等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二要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为开拓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服务。三是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保基本”示范作用,将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定位在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的困难群体,而不应将有限的公共资源配置到中高收入者身上,保障社会的基本需求,起“托底”的作用。


        2、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实行分类管理。对社会养老机构政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统一准入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标准,同时设定个人和社会组织进入养老行业的准入办法,为具备条件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兴办养老机构制定资金、设备和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个人和社会组织退出养老行业也要有相应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保证养老机构的稳定运行,又可促使养老行业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尽量把检查评比、达标升级、人员培训等交给社会行业组织去做。


       3、继续加大财政投入。要切实落实“内政发[]2014]57号”文件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变目前存在的服务机构设施简陋、生活条件差、运营和维护经费不足等问题。要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保障城乡居民改善物质和文化生活设施,把居家养老的基础打牢,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通过财政引导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和形式的社区养老机构,如老年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加快实现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补贴政策,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使其真正发挥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4、加快护理员队伍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分公办和民办,应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纳入社会养老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努力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财政在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上给予支持,通过购买社会养老公益服务、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招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充实社会养老服务队伍。提高护理人员的生活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长期从事护理老年人工作的护理人员发给特殊岗位津贴,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以不断扩大和稳定护理员队伍。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安排专项经费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盟市或旗县的信息联网,以更有效地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5、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和老年产业发展。我区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着医疗条件差的问题,多数没有卫生室或医务人员。各地应把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大事来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医院合作,抓好试点,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促进老年产业发展。


        6、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组织发展。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还结调 “各地可成立老服务机构,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养老协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行业自律、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建设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当地养老协会的发展,把它作为培育社会组织的重点来抓,以不断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内蒙古社会工作协会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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